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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9日。被告:但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4日。委托代理人:张元春,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晓琴负担。审判员  舒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