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9日。被告:但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4日。委托代理人:张元春,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晓琴负担。审判员 舒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