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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116号申请人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县团溪镇幸福路。组织机构代码:07202554-9。法定代表人刘治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团溪镇政府街。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陈亮归还申请执行人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法律文书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绍勋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