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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敏杰与奚赛珠、任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杰,奚赛珠,任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周敏杰。委托代理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赛珠。被告:任齐豪。原告周敏杰与被告奚赛珠、任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共同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准,从2014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奚赛珠、任齐豪承担本案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奚赛珠、任齐豪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案由审判员杨惠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敏杰的委托代理人李芝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赛珠、任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4年7月10日;二、借款金额:80000元;三、约定利息:未约定;四、款项交付:现金;五、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六、还款期限:2014年8月9日;七、还款情况:借款本金未还;八、担保人:案外人莫光明;九、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实现质押权的费用以及追偿费用;十、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时向放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放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十一、被告奚赛珠、任齐豪系母子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向原告周敏杰借款8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则应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因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对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奚赛珠、任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敏杰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周敏杰负担50元,被告奚赛珠、任齐豪共同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40009000039068,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象山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本院执行账户,账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03,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象山支行。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