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国楚与李忠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楚,李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楚,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忠静,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林国楚与被执行人李忠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末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忠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忠静在银行的存款4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