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永明与但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明,但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号原告周永明,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被告但小平,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明诉被告但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永明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