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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吴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吴身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玉华,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吴身满,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吴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