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吴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吴身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张玉华,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吴身满,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诉被告吴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