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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秀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陈秀云。委托代理人严海霞、笪秋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岭、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薛铭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薛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云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镇江市中义食品有限公司、薛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陈秀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