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4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新、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建新,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452-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建新,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陈双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新、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31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