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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晏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措某某诉被告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措某某,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措某某,女,1986年2月3日生。被告洛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措某某诉被告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措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措某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  积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富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