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岐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岐贵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号罪犯李岐贵,又名李琦贵,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滨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岐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九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5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岐贵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岐贵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另查明,罪犯李岐贵为老年犯,患有××、冠心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岐贵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岐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岐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