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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利福塔镇水洞村。法定代表人张世军,董事长。被告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法定代表人张世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家界九天洞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茂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由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周富审 判 员  曾庆发人民陪审员  熊隆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力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