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潘淮清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淮清,杨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33号上诉人潘淮清(原审被告),公司职员。被上诉人杨杨(原审原告),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汤付民,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淮清与被上诉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潘淮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淮清、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汤付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在提起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原审向其发出限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上诉人仍未交纳该费用,而向本院提交了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研究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交条件,其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当庭向上诉人潘淮清告知,限其在2016年1月20日之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若期限届满未缴纳,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上诉人潘淮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淮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王百川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 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