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吉朋与赤峰市虞山矿业有限公司谢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朋,赤峰市虞山矿业有限公司,谢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464号原告张吉朋,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被告赤峰市虞山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20434-5,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杨宗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丰,该公司职工。被告谢万军,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朋诉被告赤峰市虞山矿业有限公司、谢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