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淄博超恒塑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超恒塑业有限公司,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超恒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赵信兰,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达煜,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超恒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90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