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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69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竹翁牛特旗。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