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269号原告张某,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竹翁牛特旗。被告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