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聂金凤与孙立德、史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凤,孙立德,史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3号原告:聂金凤。委托代理人:宋海艳。系原告女儿。被告:孙立德。被告:史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凤与被告孙立德、史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聂金凤承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