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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聂金凤与孙立德、史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凤,孙立德,史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3号原告:聂金凤。委托代理人:宋海艳。系原告女儿。被告:孙立德。被告:史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凤与被告孙立德、史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聂金凤承担。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