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何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何某某,孔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77号原告孔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系原告孔某甲之母),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孔某乙(系被告何某某之子),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何某某、孔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孔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