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1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