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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1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