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章丽与徐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徐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章丽。被执行人:徐凌。申请执行人章丽与被执行人徐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凌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章丽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中600000元从2012年1月30日起,300000元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61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徐凌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案在审判过程中,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凌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11栋/单元27层4室房屋及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复地·东湖国际一期A、B标段地下室栋//﹣1层C88号车库。后查封到期,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该房屋进行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凌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栋/单元27层4室(合同备案号:昌100521292,建筑面积90.63平方米)房产及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复地·东湖国际一期A、B标段地下室栋//﹣1层C88号车库(合同备案号:昌110551674,建筑面积29.8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袁 堂 林审判员 舒光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