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催1号申请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七里河北街143号。法定代表人仇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美玲,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系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114号401室。申请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因保管不慎遗失票号为3010623201035981的转账支票一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审 判 长 田蕴锦代理审判员 罗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