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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谭清华与西北大学人事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清华,西北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清华,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原西北大学车队司机。委托代理人:赵彦松,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陕西正义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北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光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振刚,该学校人事处副处长。再审申请人谭清华因与被申请人西北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终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清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学校将开除决定告知了谭清华妻子徐顺英,徐顺英于2002年10月书面致信校纪检委”属事实认定错误。谭清华从1997年后从未和家人联系,也不知晓自己被除名的情况,其诉讼并未过时效。且二审判决未对除名依据是否合法作出确认。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诉求。西北大学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当,谭清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清华妻子徐顺英于2002年10月书面致信西北大学纪检委称,校人事处以复印件(该件不知出自何处)为证据提供校长办公会,并作出开除谭清华的处分,请求纪委严查此事。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谭清华妻子在2002年10月已经明知西北大学开除谭清华的事实,并无不当。在再审审查中,谭清华认可其于2008年被判处缓刑时已经知晓被西北大学开除的事实,但其2014年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故一审法院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对谭清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亦无不当。综上,谭清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清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黄文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妍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