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彦、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李彦,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86365529-9。负责人王维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春,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彦,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金湖路**号******户,身份证号码3725011983********。被告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六号路北开拓路以东103室。法定代表人彭江,职务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彦、青岛龙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44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32144元,退还3214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