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振楠与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楠,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5号原告:刘振楠,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