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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德敬与谭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敬,谭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88号原告:张德敬,男,汉族。被告:谭荣华,男,汉族。原告张德敬诉被告谭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德敬,被告谭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敬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年息2分,期限一年,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谭荣华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延期支付。原告张德敬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2014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谭荣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谭荣华向原告张德敬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德敬现金3万元整,年息2分,使用一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1月5日,原告张德敬以要求被告谭荣华偿还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原告张德敬提交的被告谭荣华于2014年12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其有关书证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荣华向原告张德敬借款3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德敬诉请被告谭荣华偿还借款3万元及约定利息,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德敬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年息2分,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谭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