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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术容申请执行文伍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容,文伍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容,女,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文伍丰,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文伍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伍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文伍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柳树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文伍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柳树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敬伶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