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方玉霞与周国斐、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霞,周国斐,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512号原告方玉霞。委托代理人张黎、陈炯波,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斐。被告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以南市心北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赵建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单元10楼。负责人莫烈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英,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霞诉被告周国斐、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玉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斐、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玉霞撤回对周国斐、杭州萧山美艺花边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0元,减半收取8505元(已批准缓交),由方玉霞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