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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与恒豪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14号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高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朝钢,男。委托代理人欧阳海连,女。被告恒豪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XXX号楼二层2127室。法定代表人顾传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豪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