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杨忠霖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伟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纳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网吧直营四店负责人杨忠霖。被申请执行人杨忠霖,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林执征字第312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安阳市纳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网吧直营四店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651.2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执征字第312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执征字第3120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4651.2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0372-616****。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冯鹏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