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克强与杨克锋、罗风霞、罗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2执90号杨克锋、罗风霞、罗新安:关于杨克强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正处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郑黄证民字第150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克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杨克锋、罗风霞、罗新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执行款517651.2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7576.51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新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