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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灿荣与张计生、XX琼,谢光耀、谢玉琳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灿荣,谢光耀,谢玉琳,张计生,XX琼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灿荣,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台山市,现住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光耀,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玉琳,女,200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法定代理人:谢光耀,系谢玉琳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计生,男,193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台山市,现住江门市,系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XX琼,系张计生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琼,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台山市,现住江门市。上诉人张灿荣因与被上诉人谢光耀、谢玉琳、张计生、XX琼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书面通知张灿荣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张灿荣至今没有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张灿荣提出上诉后,未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灿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