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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立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梁立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8号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36304-4。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75311****身份证号码1401031956********。被上诉人梁立臣,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号。身份证号码1525311982********,联系电话155129170000。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691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隆化县,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请求。上诉人主要称,被上诉人是与隆化断水网管道工程施工队严爱华签订了《施工合同》,从未与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合同,因此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欠款,双方只能是欠款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隆化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辖项目部签有《作业带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及《还款协议》,且已履行了部分工程款项。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