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波犯绑架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20号罪犯徐波(别名:二孩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枣刑三年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