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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骏、张维与方林虎、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骏,张维,方林虎,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庚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林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风景208-20。法定代表人陈庚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庚远。上诉人马骏、张维因与被上诉人方林虎、连云港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庚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骏、张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