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玮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玮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鑫成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锡武,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玮霞,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玮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昌全代理审判员 盖景阳代理审判员 陈劲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向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