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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星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6刑初11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星,绰号阿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星(电话号码1300****X65)接到吸毒人员郭某晓的电话(电话号码1828****X92)称要购买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好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的电视大楼附近交易。随后周星叫陈某文联系一个朋友骑摩托车过来送其至电视大楼附近,并打电话给郭某晓,而后郭某晓过来交给周星100元,周星就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郭某晓。2、2015年9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周星接到郭某晓的电话称要购买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好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的电视大楼附近交易。随后周星乘坐摩托车到电视大楼的路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晓,后双方各自离开。2015年9月9日,公安民警查获周星时,从周星住处搜缴10小包毒品疑似物。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共净重4.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联想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证人郭某晓的证言,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星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随案移送的联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海山审判员  裴烈焰审判员  许美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