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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43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被告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付某某所有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王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登记在原告付某某名下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付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