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43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被告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付某某所有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王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登记在原告付某某名下的长安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付某某不得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