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濉溪县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7号原告:濉溪县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马香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濉溪县利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