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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99号原告杜某。被告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