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胥凌湘与黄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凌湘,黄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289号原告胥凌湘,女,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干部,住全南县。被告黄小金,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全南县。原告胥凌湘诉被告黄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凌湘、黄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凌湘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我借款壹拾叁万元整,当时约定利息3分,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利息本金,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被告黄小金在庭审中辩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被告黄小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胥凌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胥凌湘。《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胥凌湘现金伍壹拾叁元整(¥130000.00),每月付利息肆仟伍佰元正。被告黄小金在《借条》上的经借人处签了名,原告胥凌湘按照《借条》的金额转账给了被告黄小金。之后,被告黄小金支付了2014年8月7日前的利息,借款130000元及之后的利息,原告胥凌湘多次向被告黄小金催收,被告黄小金却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胥凌湘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上述事实,有原告胥凌湘提供的被告黄小金出具的《借条》,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小金向原告胥凌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有被告黄小金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黄小金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胥凌湘与被告黄小金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黄小金本应积极归还原告胥凌湘的借款,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原告胥凌湘主张被告黄小金归还借款13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金应当归还原告胥凌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限被告黄小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胥凌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黄小金承担,限被告黄小金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胥凌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