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8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海珠区江南西天池冲印店门口,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盗得其身上的联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0.5元)。2015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海珠区青竹大街1号附近对出路边,趁被害人张某乙在小车内睡着之机,拉开车门盗得张某乙的手包1个、三星手机1部、苹果5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215元)、现金人民币670元、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人赃并获。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共实施2宗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355.5元。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在第一宗盗窃中并没有从被害人身上盗窃手机,而是从被害人身旁捡的;在第二宗盗窃中没有拉开车门,车门本就是打开状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海珠区青竹大街1号附近对出路边,趁被害人张某乙在小车内睡着之机,从车内盗得张某乙的手包1个、三星手机1部、苹果5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215元)、现金人民币670元、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人赃并获。另查明,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材料,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鉴(赃)[2015]198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054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第一宗盗窃的内容,经查,现仅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缺乏被害人的陈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盗窃犯罪,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扣押的联想手机1部,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手机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或违法所得的财物,故本院不予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许文楚黄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