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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49号原告张xx,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701012xxxx。被告王xx,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660512xxxx。被告温xx,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系被告王xx之妻,身份证号:61272319650513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50112008-21-1-3-1xx**)予以查封。原告用其名下的位于府谷县高领土家属房(房产证号:151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xx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3幢11105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50112008-21-1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鸿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