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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逄金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金刚,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2058号申请执行人逄金刚,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逄金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逄金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向申请执行人逄金刚支付完毕。2016���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