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XX与艾英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艾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英华,女,1981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艾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以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