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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XX与艾英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艾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英华,女,1981年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艾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以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兴彦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