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建红与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红,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红,女。被执行人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建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吉安市青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