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杨永立、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上午8时许,在民权县城东地下道逍遥广场南侧菜市场附近,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事先预谋,以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挂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裤子为由,由被告人李某某纠缠住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趁机将被害人挎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93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2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将此事向管教民警做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人秦得川的证言、被害人领取被盗钱款收条、谅解意见、民权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且二被告人积极退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家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