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复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行异议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复字第0001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燕,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法执异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一、关于税金问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64940.9元(含税)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虽然双方的合同约定,税金由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代收代交,但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该税款,且施工税金的纳税主体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在向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364940.9元工程款时不应扣除相应税金,符合中院判决内容。二、关于利息的问题。中院判决明确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故在执行中计算利息时以2007年12月1日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7.83%为准计算并无不妥。且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拖欠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达五年之久,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鼓励诚信,惩罚违约行为,以7.83%利率为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对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要求按照中长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的异议予以驳回;三、罚息问题。在执行中比照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加收罚息不妥,应予纠正;四、关于罚款决定。2013年12月20日作出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且其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对其要求退还罚款的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遂裁定:一、停止原执行通知中要求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支付罚息款项的执行;二、驳回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称,1、关于施工税金问题。按照我公司与暨阳公司的合同约定以及两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税金应由我公司代扣代交,支付暨阳公司工程款4364940.9元时应扣除全部工程款7967219.8元的相应税金,而不应该按照华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工程款及税金计息后,连本带息支付给暨阳公司。税金属于国家,即使产生的利息也应支付给国家。2、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华阴法院未按照(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款项计算工程款利息���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误,应予纠正。3、华阴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违约金、双倍迟延履行金无依据,应予纠正。请求:撤销2014年10月14日华阴市法院(2013)阴法执异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华阴法执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书,重新计算生效判决款项下的执行标的数额,退回我公司多支付的849818.14元。撤销(2013)阴法罚字第00003号罚款决定书,退还39万元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的焦点问题为:1、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的工程款4364940.9元(含税)应否先行扣除税款后再计算利息的问题。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缴纳了工程款4364940.9元的税款,执行法院从2007年12月1日起便计算了税款的利息,显然不当,应予纠正。2、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存在重大分歧,对执行依据的理解各执己见。在这种情形下,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征求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机构的意见确定利息计算问题或者由双方协商委托专业司法中介机构按照执行依据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利息计算问题,执行法院在双方对执行依据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利息计算问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工程款的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由于这两项均与利息计算的结果有关联,应待利息计算得出结果后,再行确定。4、关于罚款决定书的问题。执行法院在双方对利息计算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作出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书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载明申请复议的期限显然不妥,应予撤销。综上,华阴��人民法院(2013)阴法执异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书,(2013)阴法执字第00003号和第00003-1号执行通知书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违约金、罚息、迟延履行金部分的执行行为,(2013)阴法罚字第00003号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于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法执异字第00003-1号执行裁定书、(2013)阴法罚字第00003号罚款决定书及(2013)阴法执字第00003号和第00003-1号执行通知书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违约金、罚息、迟延履行金部分的执行行为,并重新实施执行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