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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伟与被执行人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王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火炬路五号3楼1门13号。被执行人王莉萍,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兴庆公园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信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任伟与被执行人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伟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伟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