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马向阳、杨素霞、卢文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马向阳,杨素霞,卢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马向阳。被执行人杨素霞。被执行人卢文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马向阳、杨素霞、卢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马向阳在阳城农商银行町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34830元扣划至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娟退还执行款3483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