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宝昌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中路。法定代表人郑连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宝昌。申请执行人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宝昌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邮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宝昌不服该判决,遂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扬商终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依原判决:一、被执行人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1.96万元。二、被执行人陈宝昌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57560元,由被执行人扬州华尔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陈宝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宝昌因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商终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苏商再提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依该判决: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商终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和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邮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