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福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福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7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男,1978年11月14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定于1月21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其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志雄审 判 员 石宝玲人民陪审员 杨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伟 更多数据: